在什麼情況下,自營職業可以被視為受 ASVG 規定的強制保險的僱傭關係?

法律新聞

如果有義務履行的人具有“一般代表權”,即如果他可以在他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將其義務的任何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則個人的工作義務不存在(參見公佈的決定) 2004 年 11 月 17 日,Zl. 2001/08 /0131)。

在 § 4 Para. 2 ASVG 的含義內假設個人依賴的基本要求(因此對於受強制保險的僱傭關係)是個人的工作義務(參見以下 2013 年 6 月 25 日公佈的調查結果,Zl. 2013/08/0093,日期為 2013 年 7 月 15 日,Zl. 2013/08/0124)。如果缺失,則不存在受 § 4 Para. 1 Z 1 ASVG 定義的強制保險的就業(參見 2007 年 4 月 25 日公佈的調查結果,Zl. 2005/08/0137,VwSlg 17185 A/ 2007 年)。

在確認個人工作義務後,必須明確在履行承擔的工作義務時,個人對工作接受者的個人依賴特徵是否超過個人獨立性,以及是否屬於第 4 條含義的個人依賴(2) 給出了 ASVG。這取決於——根據對勞動法下這對術語的理解——取決於要評估的具體就業的整體情況,僱員的選擇自由是否在很大程度上被就業所消除,或者——與其他形式一樣就業(例如,基於自由職業者服務合同)。在 § 4 para. 4 ASVG 的含義內)- 僅是有限的(參見 1986 年 12 月 10 日加強參議院的發現,Zl. 83/08/ 0200, VwSlg 12325 A/1986)。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機構,即使確認了個人的工作義務,也必須隨後檢查是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決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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